他沿公路步行回家,沒想被拴在路邊的金毛犬驚嚇,避讓中又發生車禍。近日,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犬只引發的交通事故案,基于動物飼養人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、尊重社會公德的文明飼養的相關法律條款,判決犬只飼養人唐某承擔九成責任,賠償17萬余元。
拴養在路邊的金毛犬突然沖出
他驚慌避讓出了車禍
去年3月初,顏某沿著潼南區某村公路一側步行回家。途經唐某家外時,唐某拴養在路邊的金毛犬突然沖出,顏某驚慌中避讓,站立不穩倒向了道路內側,與劉某駕駛的貨車發生碰撞,顏某受傷。
交警部門認定本次事故為交通意外事故,顏某、劉某均系正常通行,對事故的發生均無過錯。
顏某治療終結后,因索賠一直未能談妥,便將唐某、劉某及貨車投保保險公司告上了潼南區法院,請求唐某、劉某、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。
經司法鑒定,顏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九級傷殘一處,十級傷殘三處。
法院判養犬人承擔九成侵權責任
賠償金額17萬余元
法院審理后認為:動物金毛犬的行為引發了顏某倒向道路內側的后果,顏某在倒地過程中與運行的機動車發生碰撞,最終造成顏某被車輛剮撞,顏某的損害存在動物致人損害和交通事故致人損害兩個方面。
就原因力而言,動物加害行為系造成損害發生的起因,無動物加害則無交通事故。就損害后果而言,交通事故對損害結果的擴大存在影響,如無車輛碰撞,必然不會造成顏某多次傷殘的事實。造成損害發生的原因力與損害后果擴大的原因力相比較,前者系先決條件,起決定性作用。
交通事故發生于機動車與行人之間,依照《道路交通法》《侵權責任法》的有關規定,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,在行人并非故意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下,不能免除機動車一方的責任。
綜合以上考量,法院酌定唐某承擔90%的侵權責任、劉某承擔10%的侵權責任,基于交強險責任限額應先行賠付,不足部分再按責任比例分攤的裁判規則,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有責限額內、商業三者險約定范圍內賠償原告方12萬余元,唐某賠償原告方17萬余元。
法官說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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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規定,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,尊重社會公德,不得妨礙他人生活。該條款延續了《侵權責任法》的規定,明確了飼養動物應當遵守的行為準則,旨在倡導文明飼養動物,推動人和動物和諧相處的良好氛圍。本案法律事實發生于《民法典》施行之前,應適用《侵權責任法》的相關規定。
社會公德在本質上是一個國家、一個民族或者一個群體在歷史長河、社會實踐中積淀下來的道德準則、文化觀念和思想傳統,是約定俗成的行為準則,對維系社會公共生活和調整人際關系具有重要作用。就飼養動物而言,也有一些應當尊重的社會公德。攜犬乘坐電梯、遛狗不拴繩、糞便不清除、攜犬進入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等不文明行為對公眾的困擾已久。2021年5月1日,新的《動物防疫法》正式施行,該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,攜帶犬只出戶的,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,防止犬只傷人、疫病傳播。遛狗拴繩正式立法,引起了廣泛關注。
犬類是人類忠誠的伙伴,但也有其動物特性,需要人類文明飼養。本案的動物飼養人緊鄰道路拴養犬只,未注意過往行人、車輛的通行安全,最終引發嚴重交通事故,其行為有悖社會公德,違反法律法規,于德否定評價,于法應苛以嚴責。
重慶晨報·上游新聞
記者 徐勤
通訊員 周致余